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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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分所)名单公告

鲁财会〔2023〕11号

 

进一步规范我省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于2022年8月26日对截至2022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但未依法申请并取得执业许可或注销执业许可后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印发了限期改正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截至2023年3月22日,仍有163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改正。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将未按规定期限改正,不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予以公告

无证执业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上述市场主体在取得执业许可之前,严禁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业务。社会公众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xlsx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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